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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办理指南

  前言:06月26日讯,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南,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西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缴存基数的具体限额标准规定,由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6月向社会公布。目前,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管的下设办事机构有:综合业务部、区县管理部、西铁分中心、西咸新区分中心。06月26日讯,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南,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1、缴存单位范围:依法设立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负有为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2、缴存职工范围:缴存职工范围为上述单位的在职职工,即与单位有正式工作关系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1)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及产假(6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2)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

  在中国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单位可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离、退休职工不缴存住房公积金;港、澳、台人员暂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公式:个人上年工资总额÷12

  (2)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规定,职工工资总额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单位为职工缴存公积金的基数应为规定中的工资总额。

  (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西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月平均工资低于西安市政府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最低工资标准做为缴存基数。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缴存基数的具体限额标准规定,由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6月向社会公布。

  (4)住房公积金会计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缴存基数调整时间为每年7月。单位应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变动情况,每年核定一次。

  (5)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计算。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借调、外派的职工,由与职工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6)职工在新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之月的月平均工资。

  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高于12%。同一单位职工应当执行同一个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两部分构成,职工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计算到元,取整数。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应四舍五入到元,取整数。计算公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封存: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暂停缴存住房公积金(如:调离、辞职、开除、退休等),单位应自中断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封存手续;自办理职工账户封存当月起,单位不再为职工缴存公积金。

  启封:职工封存账户恢复缴存或转入现单位的,单位应按规定办理职工账户启封,确定缴存基数后,继续为职工缴存公积金。

  1、汇补缴业务缴存模式:单位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先对当月职工和单位缴存额分别核算,并到缴存银行柜台或公积金网厅办理月度汇补缴核定;再按核定金额付款至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西安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缴款资金到账后由西安公积金中心委托的缴存银行为单位及职工记账。

  (1)单位办理汇补缴业务时,应先确认核定月度、缴款人数及金额、职工补缴起止年月等缴存信息,再办理核定及付款手续;原则上不允许单位“先付款、后核定”,否则,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原路退款并通报单位。

  (2)住房公积金由第三方单位代缴的,务必在付款单据、网银转账摘要或附言栏注明所代缴的单位公积金账号及缴存月度等信息。

  (3)新开户单位,首次汇缴公积金的起缴年月、开户人数及金额应与《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记载的信息保持一致;首次汇缴完成后,才能补缴单位及职工之前年月的公积金。

  1、公积金归集(缴存)业务表册、网厅签约资料,单位在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网址:)“公积金资料下载”栏目下载。

  2、注明提供业务表册电子版的,或业务明细清册涉及人数在5人及以上的,单位应提供电子版清册。

  3、单位应对所提供业务表册、要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归集(缴存)业务表册、要件资料复印件、单位情况说明均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者西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印章)。

  4、书面情况说明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单位名称、单位公积金账号,职工姓名、职工账号、身份证号码,申请事由、办理事项,执行标准、月度时间、错账金额等。

  1、目前在公积金中心办理的业务:单位开户登记、单位信息变更、单位账户注销、单位账户合并、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特殊个人信息变更、个人账户特殊(标记)处理、单位缴存证明、职工账户转移确认书、职工缴存证明、异地贷款职工缴存使用证明、职工异地公积金转移接续等。

  受理原则:单位或职工到开户登记所属的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办事机构办理上述业务。目前,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管的下设办事机构有:综合业务部、区县管理部、西铁分中心、西咸新区分中心。

  2、目前在缴存银行办理的业务:职工开户登记、公积金汇缴与补缴、职工外部转入公积金入账、职工账户启封与封存、缴存基数变更、提高缴存比例、个人信息变更、职工账户合并、零余额职工账户注销、冲个人缴存、单位暂存款退回、单位暂存款调账、账户查询与对账等。

  受理原则:单位或职工到开户登记所属的缴存银行归集业务网点办理。汇缴、补缴等缴存业务实行“同行通存”,可就近到本单位缴存银行所属的任一家归集业务经办网点办理。

  3、西安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简称“网厅”)业务:目前,西安公积金中心为网厅签约单位提供住房公积金职工开户、单位信息修改、业务变更、汇(补)缴办理、业务查询、表单打印等自助服务。

  西安市辖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统称单位)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单位开户登记。

  邮编:710054电线.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西安高新区综合服务大厅

  已正式开通网厅的缴存单位,需要添加、变更、撤销本单位协议缴款银行账户信息的。

  单位提交申请资料--公积金中心办事机构审核--办理单位缴款账户添加/变更/撤销

  1、缴存单位通过公积金业务柜台查询本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2、职工只能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通过公积金业务柜台查询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代办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职工身份证原件。

  3、网厅签约单位可登陆公积金网厅输入密码自助查询;职工可通过客服电线)、自助查询终端或网络查询,查询时应输入本人身份证号、查询密码、职工账号等信息。

  2、网络与客服电话: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微信,客户服务电线。

  2、单位或职工需要打印账户明细信息的,可通过缴存业务柜台、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打印或拷贝近三年的账户明细信息。单位或职工通过缴存业务柜台申请查询、打印或拷贝超过三年以上住房公积金信息的,公积金中心办事机构应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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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于: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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