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监督检查对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核准事项的中心本级、各分中心、各管理部及其工作人员。(二)有无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和违规核销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三)中心本级、各分中心、各管理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核准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做出退回、追讨处理。
(一)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手续是否齐全,提取额度、方式、提取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提取是否严格按照审批复核制度进行受理与复核;
(三)中心本级、各分中心、各管理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核准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做出退回、追讨处理。
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职工三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将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并向被监督检查部门书面征求意见,被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送交监督检查部门,逾期视为无异议。
(六)监督检查负责人应将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底稿、监督检查工作记录以及被监督检查部门书面意见,送分管领导进行复核。复核完毕,将监督检查报告和被监督检查部门的书面意见书一并向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审批。
(七)经批准的监督检查报告和监督检查意见书送达被监督检查部门,被监督检查部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执行结果。监督检查部门应对采纳执行监督检查报告的和监督检查意见书的情况,作后续督查,跟踪落实情况。
(八)监督检查项目结束,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建立档案,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
经监督检查,发现中心本级、各分中心、各管理部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以及受委托银行未按委托合同履行的,由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酌情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同时将监督检查报告作为对相关处室、分中心、管理部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主办单位: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碑林区振兴路137号 邮编:71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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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于:2024-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