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去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职工为非西安市户籍并与缴存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以上,职工本人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的,职工本人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本人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缴存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其成员中缴存职工每年办理一次提取;
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其成员中缴存职工可以提取,提取时个人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三个月缴存额。
1、个人公积金账户中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应与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致,否则应当先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身份证件信息的变更手续。
2、提取人有两个及以上个人公积金账户时,应当先合并成一个账户后再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3、处于“冻结”状态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应当先办理解冻手续,之后再办理提取手续。
4、需持有中心委托的17家银行一类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长安银行。
6、西安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不包含调查核实时间)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
更新于:2024-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