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西安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集体提取的单位填写《西安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审批表》和《西安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明细表》(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二)单位经办人员持《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给本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审批;
(三)公积金管理机构完成审批和录入业务后,在单位填写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公积金审批专用章;
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不予提取的原因。公积金管理机构需核实、查证职工提取情况的,自受理时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提取审批手续。
(四)单位经办人员持公积金管理机构已审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以及“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账凭证”,在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转账业务,公积金管理机构将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其单位基本结算账户,由单位支付给职工;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提取住房公积金由本人亲自到开户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提取手续。
更新于:2024-05-08